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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由采矿权人承担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全面建设“美丽江西”的重要实践。

《条例》提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矿山(以下统称历史遗留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修复计划包括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分布情况、修复措施和方式、经费估算、完成时限等内容,修复方式为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转型利用等。修复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最高年限以内有偿使用。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时,应当将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作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生态修复 水利工程 财政资金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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