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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5”项重点举措 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7月29日,省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据介绍,《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形成了“1+5+5”的工作布局: 确立“1”个总体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明确“5”项重点举措,即主要围绕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做出安排。健全“5”项配套举措,则主要对经办服务、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资金保障、提升能力等要素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厘清了保障的边界,防止泛福利化,即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水平方面,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为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相伯伟介绍,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统一标识、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加快实现救助对象省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提高结算效率。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