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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以考核等级“待改进”为由拒付25万年终奖! 华商基金二审上诉理由遭驳回


(相关资料图)

金融界9月22日消息 又一起劳动争议案!

近日,华商基金将公司一名分析师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不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5万元;无需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5月季度奖金(绩效工资)8.34万元;无需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据了解,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华商基金,并订立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岗位聘任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020年5月29日,王某因严重违反《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致华商基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华商基金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王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2.71万元以及代通知金2.23万元,并于6月10日向其出具了《离职证明》。

由于王某2019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仅为“待改进”,并不符合华商基金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岗位聘任书》等文件规定的绩效奖金发放条件。故此,华商基金认为,其无需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金。

不过,经审理查明,王某在2019年4个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情况下,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待改进,并存多名同部门员工年度考核总分低于王某,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异常现象,且华商基金公司并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此考核结果不予确认,故华商基金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的年终奖金。

关于华商基金无需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5月季度奖金(绩效工资)8.34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王某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总分位列部门最后一名,但公司还存在两名部门员工在全部测评项均不高于王某的情况下季度绩效总分高于王某的不合理情形,且华商基金公司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此季度考核结果不予确认,对华商基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中2020年第一季度部分不予支持,具体数额以双方确认的标准予以核算。

关于华商基金无需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认为,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于诉讼期间到期终止,且王某表示已于2021年1月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故法院对华商基金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华商基金2020年5月29日以王某构成《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条款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制度依据,为违法解除性质。根据法律在此种情况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29日后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由于华商基金解除合同行为不当,故其关于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进行2020年第二季度考核,王某无考核成绩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故仍应按照确定的标准向王某支付2020年4月、5月的季度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确认华商基金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双方无需再继续履行;此判决生效后7日内,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年终奖20万元;此判决生效后7日内,华商基金支付王某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季度奖金(绩效工资)8.34万元;驳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结果,华商基金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不过,对于华商基金撤销一审判决的要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关键词: 华商基金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