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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证监局公布1号监管措施,立信会计所及3名员工被警示


(资料图)

2月6日,新疆证监局公布2023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出具警示函。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新疆证监局指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新疆证监局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关键词: 立信会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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