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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央行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自7月1日施行_今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观点网讯:2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并于近日对外发布,至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该办法,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关键词: 银保监会、央行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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