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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因贷款管理不到位案由,兴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咸阳监管分局对兴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以罚款25万元;同时,对责任人张云给予警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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